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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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维护政策

稿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 2026-02-06 字体: [][][]

  01、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服务对象:具有宁夏户籍、持有一级或者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应当是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低保)、孤残儿童寄养、分散供养、贫困监测人群等困难家庭;同时满足《宁夏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宁残联发〔2024〕18号)第二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服务标准:户均标准5000元。自治区对银川市三区、石嘴山市二区补助比例为50%,县(区)承担50%;对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补助比例为80%,县(区)承担20%;对其他9县(区)补助比例为90%,县(区)承担10%。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2、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圆梦护航保)

  1.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各地可提标扩面。

  2.服务标准: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人均保额为意外身故6万元、意外伤残6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6000元。鼓励各县(区)残联争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提高保费标准和保险金额,或者扩大承保范围。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3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1.服务对象:持有《残疾人证》,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服务标准:260元/辆·年。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及补贴

  1.服务对象: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档管理,具有宁夏户籍且在辖区居住,经专业机构评估为三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

  2.服务标准:1200元/人。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5、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

  1.服务对象: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其监护人。

  2.服务标准:各电信企业对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现有移动

  电话通话费、上网流量、有线宽带、短信等4类出账费用或用户所选套餐给予不低于8.5折优惠。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6、残疾人法律援助

  1.服务对象:有需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

  2.服务标准:对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残疾人,尤其是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为其提供《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咨询、调解、代书、代理、辩护等。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7、残疾人驾车

  1.服务对象: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配戴助听设备能达到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手指残缺或缺失、单眼视力障碍(裸视或矫正5.0以上且水平视野150度以上)、上肢残疾(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的残疾人。

  2.服务标准: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配戴助听设备能达到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手指残缺或缺失、单眼视力障碍(裸视或矫正5.0以上且水平视野150度以上)、上肢残疾(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的残疾人可申请驾照。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8、特殊困难残疾人上门代办服务

  1.服务对象:行动不便且家庭无照护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盲人)和一户多残、以老养残家庭的残疾人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残疾人。

  2.服务标准:盲人按摩机构申请营业执照、保健按摩机构升级为医疗按摩机构、按摩机构年检、残疾人证申领、退休待遇资格认证、办理房产手续、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法律援助、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办理低保“两项补贴”等民政服务、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保服务、家政服务、就业服务等服务事项,按照自愿申请、无偿服务、协同联动的原则,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受理县级残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上门代办服务。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9、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

  1.服务对象:残疾人证办理、“两项补贴”申请、养老保险补助和就业帮扶申请人。

  2.服务标准:将残疾人证办理、“两项补贴”申请、养老保险补助和就业帮扶申请合并为“一件事”。申请人根据政策规定和个人需求,可单项也可多项申请服务事项。线上通过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平台或手机“我的宁夏”政务服务APP,网上选择办理事项、填写申请表、上传材料,提交申请办理事项;线下残疾人或监护人携带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帮助残疾人在线上申请残疾人服务“一件事”。通过数据共享、后台流转,残联、民政和人社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同时办理残疾人申请的相关事项。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10、残疾人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跨区通办”

  1.服务对象:残疾人证和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请人。

  2.服务标准:残疾人证服务事项和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实行“跨省通办”“跨区通办”。办理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和就业年审可以异地办理,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申请人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或企业(单位)所在地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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